事項編碼 | 002000530300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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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 |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、劣獸藥的行政強制 |
權力類別 | 行政強制執(zhí)行 |
設定依據 | 第四十六條 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時,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、劣獸藥的,應當采取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,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;需要檢驗的,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(fā)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;不符合立案條件的,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;需要暫停生產的,由國務院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;需要暫停經營、使用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”。 |
責任主體 | 和林格爾縣農牧局 |
責任事項 | 1.調查責任: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執(zhí)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,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(zhí)法證件并記錄在案?,F(xiàn)場檢查情況應如實記入現(xiàn)場檢查筆錄,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。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,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。 2.審查責任: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?。ń獬┬姓胧┓N類、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,特別關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。 3.報批責任:實施前須向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。 4.決定責任:經負責人批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。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、救濟途徑。 5.執(zhí)行責任: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實施,其他人員不得實施。制作并送達查封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。妥善保管查封、扣押的場所、設施或財物。 6.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。 |
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| 1.《行政強制法》 第六十一條: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(一)沒有法律、法規(guī)依據的;(二)改變行政強制對象、條件、方式的;(三)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;……(六)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”。 第六十三條:“行政機關將查封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、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,截留、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,…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”。 第六十四條: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,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”。 |
備注 | 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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